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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溥德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房地产法律服务范围

发布时间:2017-8-25


甘肃溥德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房地产法律服务范围

建设工程、房地产法律事务是本所具有实力的业务之一,本所律师在该法律服务领域取得了许多优异业绩,积累了丰富的房地产、基本建设法律服务经验,树立了良好的口碑。建设工程项目(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利、高速公路、机场、地铁、轻轨)以及其他建设工程承包主要服务范围为:

一、建设工程法律服务范围

(一)对建设工程项目合法性以及业主或发包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1、审查发改委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的审查立项情况,确定项目的合法性。

2、审查立项所需的其他各政府部门及环节的批准情况,如建设/规划部门规划审批,国土资源部门建设用地审批,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物价部门的产品或服务定价以及涉及到外汇及外商投资的外汇管理部门和商务部门的审批。

3、涉及到跨行政区域的项目,审查同其他区域的项目主管部门一并上报上级政府审批文件办理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的规模以及投资方式的审批超过地方政府审批权限的,应上报有审批权限的政府部门批准立项文件办理情况。

4、投资商和业主是否有资格作为项目发起人,以及项目发起人是否有签订或者向外发包工程的授权或者许可。

(二)配合工程管理部门对招标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

1、发包人在招投标过程前应当取得建设部门的授权许可并接受其监督,特别是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则必须公开招标,如果邀请招标应当获得审批方可,再者还需要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查;

2、发包人在具体招标方式合规性审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二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投资、建设及运营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3、协助企业工程管理部门参与招投标资格预审,预审文件应当履行备案和公告程序,同时配合工程部门对预审文件进行澄清;

4、配合工程部门对招投标文件和投资建议书进行法律审查并完成对工程招投标投标、开标、评标、询标、中标各个环节的合法性监督。

5、如果出现中标无效,可责令改正的招投标行为,应当重新招标的情形时,应当配合企业及时合法处理。

(三)完成施工合同的签订及谈判

1、应当监督发包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并防止出现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者在订立补充协议时防止因“黑白合同”侵害承包人的利益;

2、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的不同特定和法律要求指导或参与合同的前期协商过程;

3、在施工合同签订时应当负责审查合同的形式合法,不得转包,不得全部肢解分包,除劳务分包外不得未经发包人许可分包,不得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企业,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交由他人完成,如果确实需要分包的,应当履行合法手续规避法律风险;

4、建议施工企业选择适当的承包方式,如果需要施工企业垫资,为了规避风险,可以采取按照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实施,并协助企业完成合同的起草和签订;

5、协助施工企业联合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联合总承包或者联合其他施工人组成联合体进行承包施工;

6、审查施工合同的主体资格问题,建议企业采取措施规避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担工程业务,借用有资质企业的名义承担工程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担工程业务而带来的法律风险;

7、全面审查施工合同,审查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各方代表具体人选及权限、合同价款、工期、质量、工程签证、工程变更、设计修改、施工总承包人职责、竣工结算、工程移交、投保险种、履约担保、工程索赔、工程转包、合同终止和解除、合同违约、工程质量保修等主要合同风险点;

8、配合施工企业做好工程分包、劳务分包、材料供应、设备安装等其他合同的审查和签订。

(四)配合工程管理部门做好施工期间的合同履行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

1、双方按照《民法典》规定的合同履行原则来履行合同;

2、配合工程技术人员与业主等进行合同交底,统一对合同的理解和认识,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对合同执行计划、合同管理程序、合同管理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最后形成合同管理文件,下发执行。

3、配合施工方按时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并及时取得业主发包人的确认;

4、配合工程管理人员要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开工并要求发包人出具开工通知书;

5、配合做好工期顺延、停工、逾期竣工等情况的处理并及时提出索赔或保存证据;

6、配合工程安全管理部门做好工程安全工作,对出现的安全事故以及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及时介入善后事务;

7、配合做好施工材料采购合同管理事宜,对甲供材料的质量问题及时保存证据;

8、工程量发生变化时,应当配合施工企业按照施工过程中双方之间达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变更单、工程对帐签证等书面文件形成确认,若没有书面文件则应当指导施工单位采取其他可作为计算工程量的证据;

9、配合施工方重点做好工程索赔,如果出现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等情况,提醒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注意资料管理,并在出现合同约定的索赔事项时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提起索赔;

10、当出现非承包人原因的进度拖延的,工程变更、约定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发包人违约导致承包人增加的成本、费用的情况时,律师应当配合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尽量要求发包人及时签证;

11、发包人延期支付预付款或进度款的,律师应配合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延期付款利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约停止工程施工并解除合同;

12、工程竣工后,律师应配合承包人按时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并获得发包人的确认,如果发包人不确认也不答复的,应当采取合法途径予以送达并保存证据;

13、提示承包人及时要求发包人承担欠付工程款利息,对于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14、配合施工企业做好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因为工程质量是决定工程款支付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如果出现不合格,应当配合施工企业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15、配合施工企业及时按照竣工验收程序要求发包人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如发包人故意拖延验收,应当及时以合法形式送达验收报告并保存发包人收到或者擅自使用建筑的证据;

16、配合做好工程交付和备案管理工作;

(五)代理催收工程款结算或催收工程价款等,综合利用协商和解、利用争议评审小组避免争议纠纷、调解以及诉讼、仲裁等方式来配合施工企业解决好建筑施工合同的争议以及合同履行遗留问题,并做好生效判决仲裁书的执行工作。

          二、房地产主要法律事务服务范围

(一)为房地产公司、房屋、土地等相关主管部门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主要内容有:

1、就房地产法律问题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进行法律风险的预测与防范;

2、草拟、审查和修改合同;

3、审查、修改涉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4、提供与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法律信息;

5、提供相关法律知识培训等。

(二)为房地产项目开发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主要内容有:

1、房屋拆迁法律服务;

2、土地征用、转让、出让法律服务;

3、项目融资法律服务;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承发包、竣工验收、结算以及合同管理等法律服务;

5、商品房销售、房屋买卖法律服务;

6、房地产项目的招商、联建、融资、转让法律服务。

(三)物业管理法律服务,主要内容为:

1、选定物业管理公司的招投标法律服务;

2、接收产权人委托,就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运作、业主委员会章程的起草提供法律服务;

3、起草业主公约、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物业管理协议;

4、处理业主与物管公司、开发商与物管公司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等。

)为房地产、建设工程纠纷案件诉讼或仲裁提供法律服务,主要内容为:

1、代理房地产、建设工程诉讼案件的一审、二审及再审、申诉;

2、代理房地产、建设工程仲裁案件;

3、代理房地产、建设工程案件的申请强制执行;

4、提供诉讼或仲裁的案件分析报告,进行法律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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