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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院对经法律文书确认的不动产物权采取保全措施不能影响权利人已经取得的权利
发布时间:2022-8-23
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是否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变更,是所有权人的权利,并无法律规定该权利因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或者变更登记而丧失。权利人取得权利后,其他法院对涉案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并不能影响权利人已经取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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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批、变更登记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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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发生变更但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物权登记人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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